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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标360倍!济南“毒粉条”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九年

发布日期:2017-06-06   浏览次数:   来源: 2017-06-06   作者:空气检测

在济南槐荫某郊区一处肮脏简陋的小作坊内,三四个人只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就能合成我们餐桌上食用的“粉条”。这种“毒粉条”经甲醛浸泡后,大量流入路边摊点和排挡。经对现场提取的三份“粉条”样品进行检测,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检测低限5.0mgkg),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极大危害老百姓(44.6400.29,0.65%)的食品安全。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引人震惊的“毒粉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孙某等三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底至2015年8月,因工业原料成本低,利润可观,被告人邱某伙同孙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经营资质条件下暗中从事非法加工、经营“毒粉条”活动。这些化工原料合成的“毒粉条”被陆续销往山东省内邹城市、曲阜市、青州市、莱阳市、滕州市、泗水县等多个县市。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不到一年时间,被告人邱某等四人凭借“毒粉条”非法销售金额多达4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孙某、付某、颜某受雇于邱某,明知邱某从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仍然受其指使协助从事非法加工和经营。他们分工明确,分别负责配料生产、日常加工、开车送货等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付某、颜某利用工业原料暗中生产、销售“毒粉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邱某作为“毒粉条”生产的组织者和销售获利的主要收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孙某、付某、颜某先后受雇于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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