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世界上众多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以环境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即国家的立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以立法的程序和方式来制定和发布环境技术法规,作为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管理监督的技术性法律工具。而我国长期以来套用产品质量标准的形式,来建立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并按产品生产标准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环境标准管理,使我国环境标准长期不能和国际上通行的环境技术法规接轨,虽然多次进行过环境标准向环境技术法规转变的尝试和探讨,但由于受现行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的制约,进展都不大。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建设还仍然在旧的体制下进行,没有完全摆脱老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框架的束缚,这与我国加入WTO要求是极不适应的。
我国在加入WTO的协议中已经做出承诺,要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国际通行的形式和规则建立技术法规,改变标准和技术法规混为一体的状况,与国际全面接轨。为了实践我国的庄严承诺,完善我国环境技术法规体系,适应国际通行的要求和我国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必须对我国今后的环境标准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转变。
所谓转变战略就是针对我国环境标准建设受产品质量标准管理思想束缚的弊端,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调整,逐步把强制性的环境标准修改完善,按照国际通行的模式,转变成为环境技术法规,真正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的武器。把推荐性的环境标准转向社会团体、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机构等去制订和发布,由社会和企业自愿采纳。通过转变战略的实施,使环境技术法规和环境技术标准实现分离,全面与国际接轨,在管理上形成以政府主导的、以环境技术法规为准则的行政法规约束机制,和以社会主导的、以环境技术标准为准则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地发挥政府和社会两个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