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环境法律规范,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较高。现行的环境法律按照是否属于专门性环境法律的标准,可以分为环境法律部门内的法律和与环境法律部门有关的法律。环境法律部门内的法律一般属于专门性环境法律,整部法律的内容都是围绕着环境问题的法律调控而制定的;与环境法律部门有关的法律则不属于专门性环境法律,其主要内容也并非以环境问题的法律调控为中心,而只是在某些方面或部分涉及环境问题而已。
我国环境法律部门内的法律
环境法律部门内的法律涉及环境问题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广泛,具体包括以下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和2008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和2000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制定),《文物保护法》(1982年制定、2002年和2007年修订),《森林法》(1984年制定、1998年修订),《草原法》(1985年制定、2002年修订),《渔业法》(1986年制定、2000年和2004年修正),《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和2004年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制定),《煤炭法》(1996年制定),《电力法》(1995年制定),《节约能源法》(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制定、2004年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制定),《动物防疫法》(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种子法》(2000年制定、2004年修订),《水土保持法》(1991年制定),《防洪法》(1997年制定),《气象法》(1999年制定),《防沙治沙法》(2001年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