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
官方网站备案信息查询 | 大众点评京民检测店铺 | 服务电话:400-8780-112 |
网站导航 | >>更多 |
联系我们 | >>更多 |
北京京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联系人:李经理
手机:150-1106-7855
销售热线
电话:010-83308851
传真:010-83308851
网址:www.jm112.com
邮箱:chinajmjc@126.com
地址:北京丰台区杜家坎4号49号楼1层105
环境检测 | 您当前的位置:北京京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 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 > |
发布日期:2017-03-09 浏览次数: 来源: 2017-03-09 作者:空气检测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2016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7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7〕4号
各区局、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突出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自律,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3号)的要求,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6年度报告并开展2017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对象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内容
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3号),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总体情况描述以及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自我声明落实的情况等。
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从业规范: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按照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中上报的数据如实填写;
自我声明落实: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三、开展2017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登录国家认监委官网的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栏目进行资质认定自查,查找自身运行管理的问题和不足,并持续改进。
四、相关要求
(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告上报及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相关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未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以及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异常机构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年度报告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2016年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的要求,进行资质认定自查。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和自查表的上报工作。
(五)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年度报告和自查表应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点击“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专栏”模块,或者直接登录系统页面(http://qts.cnca.cn/qts),进行注册登录,登录后点选“统计直报”中的“数据上报”。
(六)去年填报过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首次填报的用户需进行注册,获取登录名和密码后方可进入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和自查表的上报。
(七)各区局、分局应及时将上述要求传达至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完成有关工作。
结语:认真做好每一步检测的工作,是一个实验室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对客户最大的负责。室内空气检测是关乎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上级对检测检验公司的年审,也成为述职检测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
上一篇:上一篇:北京中小学教室装修必须见证检测空气质量 | 下一篇:下一篇:公正性声明 |
Copyright © 2010-2016 jm112.com. 北京京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本站关键词: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室内污染检测,甲醛检测 技术支持:北京京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京ICP备16068743号-1 |
在线客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