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作为人类的共同家园,她以极大的宽容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着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环境支持,也以极大的忍耐承受着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所进行的无情的肆虐与破坏。20世纪以来,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自然系统造成了巨大压力,资源消费不断增加,自然资源迅速耗减,正在逼近和超过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所能承载的极限,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发展与未来。我国地域辽阔,资源总量丰富,是世界资源大国,但因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不足,同时又是一个世界资源小国,加之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更加剧了这种供求矛盾的紧张状况。这就是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国情。伴随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社会生产力的解放,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环境污染的整体形势仍呈加剧之势,自然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将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在这样一种严峻的情势之下,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发展观念,实施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战略,走一种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我们必须作出的一种重大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体现现代文明的新的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和发展观,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场变革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的社会运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这是从中国的环境资源状况出发所得出的惟一正确结论。
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内容的复杂性相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包括经济、行政、法律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要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变为现实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首先这是因为在巩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时,法律起着重要的安全功能。“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利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由法律对此做出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确保今天实施的战略、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不会在明天被废止、变动和否定。其次还在于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就是使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会因情势的变化而中断、变化或放弃。对此,法律发挥着具有强制力的最后保障作用,这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