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它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有效手段。它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形成我国建设项目环境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落实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资源产生影响的防治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不对周围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务院在防止矽尘危害的规定中就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要求“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9年试行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其确定为环境资源法的一项主要制度。之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有“三同时”的内容。如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法》第19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为适应环境资源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制度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加以确定。从项目的涉及行业看,主要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从项目的类型看,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环保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等;从项目建设类别看,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三同时"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防治环境污染设施、防治环境破坏设施、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