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技术法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监督实施。环境技术法规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对大气、水体、生态、生物安全、声等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有害物质进行管制的范畴。如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环境技术法规主要由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转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可实施的环境法律技术规范。这部分内容是环境标准基本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地方性的环境技术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
2.自愿性环境标准。这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这部分标准主要应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保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企业也可自愿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环境标准,如ISO的标准,IEC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成为自愿性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
3.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二是按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一般说来对自愿性的环境标准宜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对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宜采用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要建立环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的技术程序和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指标体系,如判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监测数据是取一个数据,还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数据作为合格评定的指标。另外在若干指标中是以一个数据、还是若干数据的组合作为评定是否合格的依据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支撑体系,目前环境监测机构行政化垄断化运作,被评定方与评定方的权利不平等,不能保证合格评定公正、公开、公平进行。为此,应将环境合格评定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既不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站在企业的立场,仅仅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向需要的主体提供合格评定的客观结果,作为有关方面评判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